您好,欢迎光临94365.com网站—保护资源 保障发展!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正文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时间:2017-03-13 作者: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 事项名称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 审批范围 临沂市

● 申请主体 在临沂市市辖区域内申请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条件申请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单位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覆盖地区没有现有能够满足要求的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成果; 3.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年 5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 ) 第 24 条。)

● 申请材料申请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应当向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的材料: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 遥感、航摄目的及用途; 2. 遥感、航摄地理坐标及面积; 3. 航高、摄影比例尺及焦距; 4. 飞机类型及停机机场; 5. 进行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格; 6. 附摄区范围图(比例尺:1:1 万—1:5 万);

● 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理流程(一)申请 1. 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联系电话:0539— 8771606。 ②信函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 0539—8771606。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zwfwzx.linyi.gov.cn/ 2. 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申请人可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网址:http://zwfwzx.linyi.gov.cn/ 3. 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zwfwzx.linyi.gov.cn/ 下载材料受理凭证。(二)受理 1. 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退件。 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1606 网络查询网址:http://zwfwzx.linyi.gov.cn/ 查询步骤 : 1. 进 入 临 沂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http://zwfwzx. linyi.gov.cn/ 2. 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件状态)(四)获取批准书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 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电话:0539—8771606

● 投诉举报电话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


     上一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下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