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土地勘测 |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中介机构 |
国测财字〔2002〕3号、临办发〔2015〕8号、临价费发〔2015〕52号 |
详见国测财字〔2002〕3号、临办发〔2015〕8号、临价费发〔2015〕52号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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