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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时间:2017-02-13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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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机构

收费依据及标准

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备注

单位名称

机构性质

依据

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中介机构

国测财字〔2002〕3号、临办发〔2015〕8号、临价费发〔2015〕52号

详见国测财字〔2002〕3号、临办发〔2015〕8号、临价费发〔2015〕52号文件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采矿权价款评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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