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工业园区范古墩村村民李顺起(身份证号:372801196907265756)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5月6日开始,擅自占用河东工业园区范古墩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620平方米(合0.93亩)建设五金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
我局已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437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8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185001;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