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褚墩镇碑住四村张夫利(身份证号码:37282219550415221x)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褚墩镇碑住四村山上开采渣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照片等。
我局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424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080元;
二、处以非法所得人民币50%罚款,计25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并到94365.com罗庄分局开具罚款单据,将罚款缴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