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是个矿业大县,矿山地质环境是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和省、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协调处理好矿业开发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落实资源环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政策,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近年来,该县通过加强源头保护、开展矿山整治、严格落实治理责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实现了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双赢。
一是规范矿产矿业权管理,加强地质环境源头保护。加强开采准入管理,停止设立新的采矿权。严格采矿权扩界、提能和延续,对不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内已设立的矿业权不再进行扩界、提能、延续。对59家采矿证过期矿山进行登记公告注销。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处置率达到100%。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将矿山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降到最小化。
二是开展矿山集中整治,促进生态环境好转。近年来,该县为改善生态环境,有效杜绝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连续开展了露天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活动。对不规范的开采企业采取关闭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治一批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露天矿山进行规范提升,对开采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一系列的整治活动,全县矿山开采企业数量由104家降到25家,减少79处,大、中型矿山已占到80%以上,污染物排放减少95%以上。同时对在两次整治活动中关闭的矿山,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矿山关闭,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污染防治、安全措施落实义务,杜绝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出现。
三是严格落实治理责任,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内容拓展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累计收取两个保证金9800余万元。通过收取两个保证金明确了矿山企业的治理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提高了矿山企业分期治理地质环境的意识。结合保证金收取,每年对矿山企业的方案执行情况核查一次,发现具备治理条件、未启动治理工程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启动治理工程。对企业无法履行治理义务的,收回保证金,由政府启动代为治理工程。对责任人未灭失的关闭矿山依法督促责任人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耕地复垦,对责任人已灭失的关闭矿山,由政府筹资逐步进行治理。目前,该县正在实施的矿山修复治理工程13个,对其余未治理的关闭矿山将分类逐步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