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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平征公告〔2018〕6号

时间:2018-05-28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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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186

为提供日照-濮阳-洛阳原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温水镇丰源村村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温水镇丰源村。

用途:管道运输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仲村镇马尾庄村村西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仲村镇马尾庄村。

用途:管道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 [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平邑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529日至2018629日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平邑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科长;联系电话: 05394292841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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