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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征公告〔2018〕29号

时间:2018-05-29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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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征公告〔201829

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沃尔沃路东侧、山建路北侧。东至梅家埠街道白家道口社区旱地,西至梅家埠街道白家道口社区旱地,南至梅家埠街道白家道口社区旱地,北至梅家埠街道白家道口社区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白家道口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胶新铁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胶新铁路,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芝麻墩街道官庄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国有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官庄社区、范家沟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锦州路与玉白河路交汇处东南。东至朝阳街道石桥头社区集体土地,西至玉白河路,南至朝阳街道石桥头社区集体土地,北至朝阳街道石桥头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朝阳街道石桥头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延安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东南。东至芝麻墩街道秦家岭社区集体土地;西至胶新铁路;南至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延安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秦家岭社区、马家石河社区、王桥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中山路与厦门路交汇处西北。东至中山路,西至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厦门路,北至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联邦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北。东至芝麻墩街道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西至芝麻墩街道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合肥路,北至芝麻墩街道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中洪湖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延安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东北。东至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西至胶新铁路;南至芝麻墩街道王桥社区集体土地;北至芝麻墩街道南楼子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南楼子社区、大王家湖社区、王桥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朝阳路与香港路交汇处东北。东至梅家埠街道王家店子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香港路,南至朝阳路,北至梅家埠街道王家店子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王家店子社区。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东北。东至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集体土地,西至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集体土地,南至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集体土地,北至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盛安社区。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合肥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芝麻墩街道官庄社区集体土地,西至芝麻墩街道官庄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合肥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官庄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华夏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西南。东至正大路,西至梅家埠街道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梅家埠街道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华夏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陈家湖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沈阳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北。东至国有储备土地,西至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大王家湖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94365.com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529日至2018531日由94365.com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邹任振 ;联系电话:0539-8785021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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