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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石崮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18-06-15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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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发展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拟征收石崮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石崮社区(居)土地位于大洼路以南,文化路南延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6.84亩,其中:

农用地16.84亩(耕地16.84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2.664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共计补偿25.272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2.6640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拨付到石崮社区村委会账户,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邑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5.2720万元,由平邑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平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

2018年6月22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平邑县人民政府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科长;联系电话:4292841。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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