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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吴某某非法占地案

时间:2017-10-20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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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马厂湖镇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厂房,经现场勘查,该宗地位于马厂湖镇某某村村东,东至耕地,西至生产路,南至耕地,北至生产路。占地面积2130平方米(合3.2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6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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