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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芳园艺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非法占地案

时间:2017-12-22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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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芳园艺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F20T44G)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朱芦镇小茅墩村村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224平方米(合0.336亩)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

我局已于2017年1214日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违法程度轻微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程度一般的,罚款为每平方米25至30元”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72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集体;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6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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