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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112-02-2015-0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开日期 2015-05-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30万吨以下煤矿关闭

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5〕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完成30万吨以下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扎实推动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分类指导,完善政策,依法推进,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采掘机械化、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35处(见附件1),其中济南市6处、淄博市4处、枣庄市7处、烟台市1处、泰安市9处、莱芜市2处、临沂市5处以及临沂矿业集团1处。以上35处小煤矿,必须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


  改造升级小煤矿21处(见附件2),其中济南市2处、淄博市3处、烟台市2处、潍坊市1处、泰安市7处、莱芜市3处、临沂市2处以及临沂矿业集团1处。以上21处小煤矿,必须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或扩能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闭。


  三、关闭退出程序


  (一)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市、县(市、区)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计划对其所属有关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订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关闭煤矿名单要在当地媒体公告。


  (二)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煤矿关闭后,工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注(吊)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妥善组织实施关闭。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妥善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专用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四)建立关闭档案。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剩余资源储量以及关闭煤矿影像等资料整理存档。


  (五)现场检查验收。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煤矿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保关闭到位。关闭完成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复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对关闭煤矿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闭扶持政策


  (一)加大奖补力度。对在2015年年底前关闭到位的小煤矿,在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逾期不奖”的原则,省财政加大奖补资金力度,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小煤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经省有关部门现场复查核实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地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安全隐患消除、经济补偿等。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奖补资金发放程序,严禁截留挪用。


  关闭期间发生事故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


  (二)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我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分流人员原则上由其主体企业在本系统内安置,通过扩能改造的煤矿应优先安置分流职工;重新进行社会再就业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关闭煤矿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及时转到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大扶持力度。对关闭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可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地质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按有关规定做好保证金返还工作。对煤矿关闭退出后实施转产的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用地、信贷、税费等优惠政策。


  (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各市确定保留的小煤矿,支持其实施机械化改造。因机械化改造而提升能力的,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对扩能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缴纳资源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先行办理煤炭资源扩界、采矿权变更等手续,后续补缴。对改造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事关煤矿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时间意识、安全意识和主体意识,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步伐。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逾期该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部门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综合协调、机械化改造和安全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留小煤矿扩能改造核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财政奖补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和未缴采矿权价款处置、采矿权变更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山东煤矿安监局负责对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安全监察和整合、改扩建煤矿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落实。


  (三)严格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工作,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煤矿,要派驻安全督查员,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对已关闭的小煤矿,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达到关井标准,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强对改造小煤矿的监管监察,明确工作时限,严格标准把关,严防以改造名义逃避关闭,严防在改造区域擅自组织生产。有关市政府要根据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非法生产的行为。


  (四)维护社会稳定。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切实稳控小煤矿关闭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读到位,把形势分析透彻,制订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职工安置、劳动保障和生产生活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退出小煤矿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等行为要依法处置。


  附件:1.2015年计划关闭的小煤矿名单(35处)


     2.2015年计划改造升级的小煤矿名单(21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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