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302006
权力事项名称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审批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实施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承办机构
94365.com
共同实施部门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市县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