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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016-03-25 11:27  
 索 引 号 3713000302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3-25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302004

权力事项名称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审批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实施依据

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承办机构

94365.com

共同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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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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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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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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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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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市县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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