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402030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审批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实施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承办机构
94365.com执法监察处
共同实施部门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