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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12-01-2008-00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国土资源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08-01-04
临沂市国土资源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设公正、透明、服务型政府部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94365.com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网站政务信息是指94365.com在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可以网站上对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94365.com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及时有效;
  (三)完整准确;
  (四)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信息办是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在网站上的公开工作。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提供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网站上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网站上应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领导简介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概况;
  (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土资源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
  (五)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统计信息;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事项,不应对外的内部事项;
  (二)涉及敏感内容或容易引起逆向炒作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或威胁个人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可以通过在线访谈、政策解读、信息发布等方式在局网站上公开信息。
  第九条  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积极配合,信息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于每年3月底前在局网站更新发布。
  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等。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报请安全保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免费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网站信息的,可以通过网站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直接将申请信息提交到机关有关部门。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网站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或信息公开目录的,应在网站的相关栏目中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原则上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二)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网站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后,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汇总上年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后,于3月底前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网站上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
  (三)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申请在网站上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因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局党委研究后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八条 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纳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网站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网站建设考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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