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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12-02-2017-0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公开日期 2017-06-09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解读
 

海洋观测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观察测量,对相关数据采集并进行分析和评价,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在今年的“世界海洋日”前夕,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3号、74号部令,分别公布实施《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这是海洋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对依法规范海洋观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早在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保护、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和使用等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在海洋观测站点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须通过部门规章立法细化相关的制度安排。早在2013年,国家海洋局就启动了两个办法的起草工作。进入部立法程序后,部政策法规司会同国家海洋局开展了多方面的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完善海洋观测站点的全流程管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置不够合理、程序不够规范,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迁移、撤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海洋观测站点的保护措施不力,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建立了对海洋观测站点的全流程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海洋观测站点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分为国家、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二是对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调整、迁移和撤销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要求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要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在条例规定的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填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捕捞作业等活动的基础上,要求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禁止建设房屋、围墙、堤坝等障碍物,禁止设置影响潜标使用功能的水声干扰源和影响雷达站的强电磁干扰源;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规范海洋行政许可权的行使

魏莉华指出,条例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但是,申请人在申请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时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什么材料?海洋主管部门如何受理以及受理后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和时限是什么?这些规定不明确,海洋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就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魏莉华介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许可流程进行规范,是《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在制度设计上,既鼓励和规范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必要、可行的生产科研活动,又要维护国家海洋信息安全。办法第16条明确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海洋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论证报告等;第17条则明确了海洋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限是20天,审查要点包括是否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工程是否可行等。

建立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安全共享制度

海洋观测资料对维护海洋权益、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海洋观测资料缺乏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观测资料汇交和反馈制度衔接不够;观测资料申请、使用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涉外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不能适应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等突出问题,《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立足管理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设计。

魏莉华介绍,针对我国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不同部门和单位,未能充分共享和发挥作用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要求海区派出机构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建立汇交单位名录,并对汇交程序和时限、资料质量核验等作了全面细化的规定;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分级保管制度,永久保管。

共享,是海洋观测造福人民的本质要求。《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各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通过订立共享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涉及国家机关决策需要、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非营利性科研、非商业性教育活动等公共利益使用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该办法要求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资料安全负责,不得超越申请用途或范围使用,不得以转让、交换、发布或任何形式自行传播海洋观测资料。”魏莉华强调,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办法对涉密海洋观测资料的申请、审批和国际交换等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

另一方面,《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也明确,参与国际海洋观测计划,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国际交换,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近日,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西太海洋数据共享服务系统”面向全球发布,集成了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西太成员国的海洋观测数据,有效提升了区域海洋数据共享力度,更好地服务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国家海洋局是两个办法的实施主体

魏莉华指出,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土资源部部管国家局,根据《立法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的通知》,没有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权。她强调,这两部规章虽然是国土资源部部令,但实施主体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要会同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两部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实现海洋观测站点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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