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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登记

时间:2017-09-14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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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

(一)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受理机构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依职权更正时应提交);

8、其他必要材料。

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不动产权利人归属和内容的,应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七)办理方式

窗口现场受理。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九)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夏令8:30-12:00,14:00-17:30;

冬令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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