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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封登记

时间:2017-09-14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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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

(一)事项名称

查封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受理机构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五)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六)办理基本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归档

(七)办理方式

窗口现场受理。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夏令8:30-12:00,14:00-17:30;

冬令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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