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18年5月17日起,精简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转移登记(即从开发商取得的“一手房”办证,包括按揭贷款的一手房办证)的申请材料:
(一)不再要求开发商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义务人处盖章。
(二)不再要求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不再要求提供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特此公告。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5月17日
上一条:公告 下一条:不动产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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