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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二村陈荣善非法采砂案

时间:2017-09-22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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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二村陈荣善(身份证号:371327197612300913)未经依法许可,于2017年7月开始,擅自在坪上镇赵家沙土汪村村西、西外环路路西采砂,获取非法所得1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等。

我局已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173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3、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4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的缴纳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到94365.com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到临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银行的网点缴纳,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94365.com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换回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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