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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盛元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时间:2017-09-20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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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盛元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05264077)未经依法批准,2017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柏林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林地3443平方米(合5.16亩)建设办公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相片、规划图和现状图等。

我局已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国土资罚听告字〔2017〕11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我局于2017年9月15日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189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68860元(大写:陆万捌仟捌佰陆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并将罚款交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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