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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兴东异型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时间:2017-09-20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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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兴东异型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2756910XP)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7月开始,擅自圈占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65260平方米(合97.89亩)建设厂房,其中国有建设用地27387平方米(合41.08亩),丁家湖社区耕地37873平方米(合56.81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4以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236号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410805元;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136190元;共计15469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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