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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办法》。
三、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
2.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
3.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152号令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十二条、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五、申报材料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3、受让方的资质证明 ;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加盖采矿权登记专用章);
5、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6、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证明;
7、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8、主管部门意见;
9、矿区范围图 ;
10、采矿权评估备案文件;
11、采矿权评估报告;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3、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和转让重复)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集体会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签批——发证。
七、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0539-8053047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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