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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办法》。
三、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国土资发〔2012〕64号“二”)
3.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且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清楚。(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八)”)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十一”、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六))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五、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2、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
3、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
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建证复印件(验原件);
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相关材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
1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2、县(区)局初审意见;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集体会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签批——发证。
七、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八、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逐年缴纳。
九、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0539-8053047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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