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
联系方式:872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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