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听证告知)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
8、移送
9、履行
10、强制执行
11、结案
三、时限要求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