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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7-13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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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

各地要结合贯彻《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学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颁发新证的地区要对照《规范》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尚未颁发新证的地区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再造不动产登记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符合《规范》要求。

二、依法登记,确保不动产登记合法合规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做好相关人员划转、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以服务和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的意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三、加强培训,提高登记队伍素质

《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操作业务指南,不动产登记机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要按照“一级培训一级”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覆盖到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提高不动产登记队伍的理论和业务水平,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规范》电子版请到省厅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在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厅。联系人:王众、王森,电话:0531-81691879,8858361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2日


     上一条: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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