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
各地要结合贯彻《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学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颁发新证的地区要对照《规范》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尚未颁发新证的地区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再造不动产登记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符合《规范》要求。
二、依法登记,确保不动产登记合法合规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做好相关人员划转、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等工作,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以服务和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的意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三、加强培训,提高登记队伍素质
《规范》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操作业务指南,不动产登记机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要按照“一级培训一级”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覆盖到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人员,提高不动产登记队伍的理论和业务水平,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质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规范》电子版请到省厅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在执行《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厅。联系人:王众、王森,电话:0531-81691879,88583611。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