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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

时间:2017-03-20 作者: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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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二、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
2.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国土资发〔2007〕280号附件3)
2.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四)”)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4.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
5.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已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国务院349令第号第十条)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7.煤炭项目应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第五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六))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四、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县区局对企业办矿的资金、技术、设备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其备案登记表;
9、土地复垦方案;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11、县(区)局初审意见;
1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集体会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签批——发证。
六、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七、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逐年缴纳。
收费依据:无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十、联系电话0539-805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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